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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资金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规定

  5、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约束机制。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都应设置总会计师或总稽核师。
  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1、股份公司的设立、重级及上市,应严格按照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集团公司、省公司原则上只设立一个控股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要求做到规范运营,搞好上市后的新体制、新机制的严格考核,增加透明度。
  2、上市公司要如实申报上市方案,充分披露信息。严禁隐瞒事实,提供假文件或虚假利润预测。
  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或用途使用,严禁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不得兼并非电力企业;收购、兼并亏损企业,应审慎进行。上市公司的配股方案,应由控股方逐级上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不得擅自放弃国有股的配股权,特殊情况需放弃的,应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4、任何单位不得伙同中介机构打压、炒作上市公司的股票。严禁非上市公司从事场外非法交易,已挂牌交易的要立即停止。
  七、加强企业资信管理
  1、企业聘请境外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应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不得进行与本企业直接融资目的无关的评级活动。
  2、任何单位不得为与本企业经营无关的经济事项或者超出本企业权利义务的经济事项承诺或提供资信支持。
  3、企业不得挂靠管理非本企业投资设立的经济实体。不得将企业商誉让与其他企业使用。
  八、加强境外融资的管理
  1、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向外商转让国有资产,或从境外直接融资,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2、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汇率风险应由合资合作项目公司承担。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到境外发债或借款。
  4、严格控制短期外债规模。对长期外债应采取规避和降低汇率、利率风险的措施。
  九、加强检查、监督和查处
  1、认真贯彻会计工作约法三章。对造假帐、开假票据等违法违规的财会人员,要坚决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对授意、指使、强迫财会人员造假帐的单位负责人,一律撤销职务,并依法从严处理。
  2、清理预算外资金,严禁设立“小金库”。已设立的要立即清理,并按有关的财务规定进行处理。严禁任何形式的帐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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