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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资金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规定

  4、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将工资结余直接用于职工入股,不得将国有资产转让给职工个人。
  5、严格按《公司法》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被投资企业和非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应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三、加强负债管理
  1、加强债务控制,严禁企业超支付能力过度负债。企业资产负债比例一般不得超过65%,特殊情况须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2、企业举债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价,严禁从银行借款兴办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严禁资本金或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向银行借款。
  3、项目借款原则上由该项目法人直接负债,特殊项目需由股东直接负债的,应报股东的母公司批准;企业替其他投资方融资的,应由有关单位提供担保。
  4、严禁非独立核算企业未经授权不得向金融结构或其他企业借款。
  四、加强担保管理
  1、企业对外担保必须落实反担保责任及履约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令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企业不得对其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应报母公司审批。非独立核算企业不得对外担保,已经担保的,应限期清理,到期撤销。
  2、企业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信托、财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3、企业对其投资企业担保应按平等原则与其他股东方承担同等义务;超过其出资比例的担保行为,应报上一级企业审批。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提供外汇担保。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或个人提供担保。
  五、规范信托、财务公司的运作
  1、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原则,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信托公司不得办理委托存贷款以外的一般存贷款业务,不得经营期货业务,或为期货交易提供融资;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财务公司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吸收集团内存款,不得吸收个人存款和社会存款。严禁信托、财务公司高息揽存。
  3、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坚持集体审贷制和审贷分离制,加强资信评估和风险监控。财务公司不得对集团外企业发放贷款。信托、财务公司不得违规拆借资金。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信托、财务公司发放贷款和办理其它金融业务。对干预金融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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