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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资金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资金管理、
防范金融风险的规定
(国电办[1998]339号 1998年8月4日)


  为保障电力企事业单位资金安全、稳定、高效、有序地运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资金管理和运作
  1、加强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企业资金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综合平衡、财权和事权分开、安全与效益并重的基本原则。
  2、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资金安全与运作效益负责;企业总会计师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资金;财政部门是资金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3、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和综合平衡。企业的各项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进行综合平衡。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规定》,保证投资项目有市场、有效益。严禁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分散资金,搞体外循环。
  4、办好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是企业内部资金管理机构,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更不是金融机构。其业务只能是集聚企业内部资金,依托银行办理结算。严禁自行办理拆借、自营贷款等金融业务。
  5、加强银行帐户和银行存款管理。企业不得在银行多头开户,分散资金。严禁将资金存放在资信差、风险高或者对其资信不了解,风险难以控制的金融机构。
  6、加强出借资金管理。企业出借资金必须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企业不得将资金委托给其非投资企业;委贷必须由有关单位提供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降低利率,签订无期或无息合同。非独立核算企业不得将资金出借给其他单位,已经出借的要清理整顿,按期收回。
  二、规范投资和集资行为
  1、企业对外投资,应严格按《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非独立核算企业和财务公司不得对外投资。企业用于非生产性项目的资金,不得超过非生产性资产折旧和公益金的数额。
  2、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还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的有偿集资活动。已经发生的,要立即清理,按规定处理。
  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并依法成立职工持股会。严禁既分股利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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