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深圳市雄震投资
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龙舟股份”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函[1998]179号 1998年10月26日)
深圳市雄震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厦门市龙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舟股份”)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公司及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龙舟股份”上市流通股票,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龙舟股份”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持有“龙舟股份”39.76%的股份而应履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龙舟股份”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行规定对“龙舟股份”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龙舟股份”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龙舟股份”上市流通的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深圳市安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国际租赁公司、深圳市五星企业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合作公司、宝安集团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安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和“龙舟股份”,按照《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