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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岳阳市商业银行再贷款罚息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岳阳市商业银行再贷款罚息问题的批复
(银复[1998]401号)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免除岳阳市商业银行再贷款罚息的请示》(湘银[1998]11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对岳阳市商业银行所欠逾期再贷款,在1997年12月21日至1998年9月20日期间,不再计收罚息,改按当时相应档次的再贷款利率计息。
二、
对此时期已收取的超过正常再贷款利率水平的罚息部分,不再退还,等额用于冲抵岳阳市商业银行所借再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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