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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用非银行金融机构下调准备金率资金归还拖欠融资中心拆借资金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用非银行金融机构下调
准备金率资金归还拖欠融资中心拆借资金的通知
(银货政[1999]166号 1999年11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清收融资中心逾期拆借资金工作小组:
  根据《关于下调法定准备金率的通知》(银传[1999]58号),各金融机构将从1999年11月21日起下调法定准备金率,请各地要求有拖欠融资中心(含办事处、资金市场,下同)资金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其准备金率下调资金首先归还拖欠融资中心资金,融资中心须将收回资金归还欠城乡信用社、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全额归还拖欠融资中心资金以前,其准备金率下调资金不得动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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