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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将塞班、关岛和日本劳务项目的协调工作及有关机构转交商会的通知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将塞班、关岛和日本
劳务项目的协调工作及有关机构转交商会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1999]第671号 1999年11月16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三定方案”,加快我部职能转变的步伐,充分发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在国外经济合作业务中的作用,我部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把以下工作转交承包商会:
  一、将对日本派遣研修生和对塞班、关岛开展劳务合作的协调工作转交承包商会办理(关于塞班、关岛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审批权下放事宜另文通知),具体执行办法参照《关于下放劳务项目审批权有关事宜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333号)。
  二、上述工作转交后,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关岛中国承包商协会的日常工作同时转交承包商会。
  三、将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及其日常工作转交承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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