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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韩国三星证券株式会社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韩国三星证券株式会社
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证监函[1999]264号 1999年11月19日)


三星证券株式会社:
  你公司总裁Hyeon--Gon Kim先生于1999年10月27日致我会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和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1年11月4日。
  二、如《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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