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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财综[1999]186号 1999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工会法》,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1998]10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下级工会组织按照有关经费分成比例向上级工会组织上解工会经费。工会组织收到工会经费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具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发放到各级工会组织。统一印制发放的新票据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级工会组织原使用的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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