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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施价格鉴证
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9]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组织进行价格鉴证师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价格鉴证师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并成立认定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负责认定考试的日常工作。考务实施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发(1999)66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二、考试的时间、科目和方法
  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4月16日上午9∶00—11∶30。考试科目为《价格鉴证案例分析》。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
  三、参加考试的报名条件
  凡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1997]1662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计价调[1998]952号)规定,取得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价格鉴证机构内从事价格鉴证业务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参加考试者应于2000年1月底前填报《价格鉴证师资格认定考试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1.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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