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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
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1999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招标监管是整个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国债资金管理、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设备质量、节约投资及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为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管,发挥招标在投资监管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国家经贸委将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进口设备减免进口环节税确认书及按国产设备投资40%的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等手续,以确保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依法进行招标。
  二、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的组织工作。各级经贸委在审批项目时,要明确招标的范围和方式,组织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搞好衔接。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能力的企业可根据《招投标法》自行招标。凡企业自主进行招标,应按《招投标法》要求,按项目限额于事前分别向国家经贸委和省级经贸委备案。
  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三、鼓励采用国产设备。经认定国产设备能够满足用户要求的项目,必须在国内采购设备,并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需要进口或部分进口国外设备的项目,国内设备部分的采购也应进行国内招标;国外设备部分的采购应按规定进行国际招标。在国际招标中,优先选用国外投标企业与国内企业联合制造的设备;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为企业指定供货商,不得设置针对国内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
  四、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由于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的特殊重要性,必须切实保证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质量。为此,从事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具有国家经贸委确认的资格,其中从事国际招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国家有关部门确信的资格。关于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将另行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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