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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布洛芬滴剂及布洛芬口服混悬液变更生产单位的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布洛芬滴剂及
布洛芬口服混悬液变更生产单位的批复
(药管注[1999]356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粤卫药标[1999]42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批准由珠海金沙(湖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布洛芬滴剂及布洛芬混悬液生产单位变更为珠海金沙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98]卫药准字X--63号、[98]卫药准字X--64号不变,转发给珠海金沙制药有限公司,珠海金沙(湖南)制药有限公司不得再生产。珠海金沙制药有限公司须将该品的包装、标签送广东省卫生厅审核,其生产的前三批样品送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并承担该品质量标准转正的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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