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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暂付款项科目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暂付款项科目管理的通知
(银办发[1999]171号 1999年11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总行《关于加强人民银行1999年财务管理的通知》(银传[1999]21号)要求,1999年上半年,各分支行对“暂付款项”科目列账情况进行了清查。从清查结果看,“暂付款项”科目的核算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超范围、超权限挂账的情况比较普遍;有些分支行违规在暂付款中列支费用和专项资金,甚至用暂付款向附属单位和金融机构提供周转金等。
  在“暂付款项”科目违规挂账,实质上是挪用国家资金,性质非常恶劣。为强化内部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现就加强人民银行“暂付款项”科目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按规定的核算范围使用“暂付款项”科目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暂付款项”科目是用于核算人民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款项支出。各分支行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核算范围使用“暂付款项”科目。对正常的业务性挂账要严格控制,定期清理;对非业务性开支,如固定资产购置、费用超支、集体福利、违规经营、经济实体脱钩损失、职工借款和捐赠支出等,非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准在“暂付款项”科目挂账。
  二、严格执行“暂付款项”科目使用审批权限
  “暂付款项”科目的列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日常业务性的“暂付款项”列账,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会计主管批准。经费周转金的拨付原则上以一个季度的使用量为限,由主管行长审批。凡损失款项挂账,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任何机构都无权超越权限,擅自在“暂付款项”科目挂账。
  三、加强对“暂付款项”科目使用情况的监控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管辖机构的“暂付款项”科目使用情况,要进行按月监控,并按季向总行上报“暂付款项”科目使用情况,同时附列明细账户清单。同时,各分支行要建立“暂付款项”科目使用情况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清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行报告,严禁隐瞒不报。
  四、全面清理“暂付款项”科目违规挂账余额,制订消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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