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国家医疗器械产品审评专家的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国家
医疗器械产品审评专家的函
(国药管械[1999]370号 1999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
  为提高医疗器械产品的审评专业水平,健全审评工作机制、充实专家队伍,保证医疗器械产品审批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我局拟设立国家医疗器械产品审评专家库。为做好入库专家的聘用工作,请你单位推荐候选人员,要求如下:
  一、所推荐的人员必须符合医疗器械产品审评专家的条件(附件1),注意推荐在一线从事专业工作的专家。
  二、工程专家主要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及医疗单位的医学工程科室中选择,临床专家主要从医疗单位各科室从事医疗工作的专家中选择;药品审评专家亦可入选。
  三、原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推荐。
  四、请填写国家医疗器械产品审评专家推荐表(附件2,可复印),要求字迹清楚、整齐;临床专业参考临床专业划分表(附件3),工程专业参考产品分类目录表(附件4),注明专业特长。
  五、地方有关单位的推荐材料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请务必于2000年1月30日前寄至我局医疗器械司,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的推荐材料请直接寄至我局医疗器械司。地址:北京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邮编:100810;电话:(010)68313344--0804;传真:68353365。
  六、今后,我局还将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扩大医疗器械产品审评专家库。

  附件1:

国家医疗器械产品审评专家推荐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科学公正,守法廉洁。
  2.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并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熟悉有关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并对医疗器械产品评价有一定经验。
  4.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并能保证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按时参加医疗器械产品审评会议。
  5.不能在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任职(含顾问)或从事有关医疗器械产品研究开发、有偿咨询事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