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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适当增加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适当增加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通知
(银发[1999]408号 1999年12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发送金融服务,及时有效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继续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扩大信贷投放,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支持力度的同时,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含中信实业银行,下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安排增加一部分再贷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扩大贷款能力,增加信贷投放
  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放的合理资金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其资产负债结构、存贷款比例以及存款准备金变化情况,适时给予再贷款,并适当增加对其1年期再贷款的比重,以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增强资金实力,扩大贷款能力,发送金融服务。所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可根据其资金营运和信贷收支的实际合理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再贷款。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要在总行下达的短期再贷款限额内,对辖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票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及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二、支持资信情况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其在改革中稳步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安排增加200亿元再贷款限额,授权各分行按照总行规定条件集中用于支持资信情况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增加中小企业贷款和扩大消费信贷。申请再贷款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需要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并在人民银行分支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信情况良好,能支付到期债务,业务经营基本正常;存贷款比例不超过75%;无经营亏损或经营亏损额逐年下降。同时,要求申请再贷款的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城市信用社已按规定完成规范改造工作。各分行要根据总行现行规定,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持有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及时给予再贴现,进一步拓宽其短期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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