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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评选税务系统1999年度和考核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评选税务系统1999年
度和考核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国税发[1999]218号 1999年1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团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税务系统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和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评选1999年度并考核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青文字[1999]8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1999年底至2000年初开展1999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表彰和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1999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一)评选范围
  参加全国税务系统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所有青年集体。
  (二)评选标准
  依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评选1995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国税发[1996]19号)中所规定的有关标准(年龄标准变更为:青年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评选出各省(区、市)税务系统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的青年集体。
  二、考核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对照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条件,结合1999年度年终总结,对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进行考核。主要考核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起到示范作用,并受到本行业或地方党政部门的表彰、奖励。
  (二)是否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方针,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圆满完成1999年度税收任务。
  (三)是否确定了明确的创建目标或标准。
  (四)是否建立了激励、约束并举的运行机制,确定了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
  (五)是否以“青年文明号服务卡”为纽带,经常性地开展以方便纳税人,提高执法水平为内容的优质服务活动。
  (六)是否有违章违纪现象发生,是否有不兑现服务承诺,并被群众投诉的现象。
  三、考核、评选方式
  评选1999年度和考核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以各省(区、市)级税务主管部门为主,各团省(区、市)委密切配合,并联合签署推荐或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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