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
系统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传[1999]61号 1999年12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分行:
  为切实做好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40号和银传[1999]20号文件要求,将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一次性划转到中国工商银行,转为工商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自1999年2月1日起,工商银行按照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企业计收利息,同时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停止对企业计息。现将有关问题及操作程序补充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总行与工商银行总行共同对各地上报的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后,核准应划转的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清单,并联合下发核准通知书。
  二、人民银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落实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转工作。人民银行各行除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转工作外,还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清收划转工作的领导、督促和协调工作;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除负责所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本身的清收划转工作外,还要直接负责组织逐笔审查落实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中心支行的划转工作;各中心支行负责组织落实自身及所辖县支行的清收划转工作。
  三、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总行下达的核准通知书组织有关分支行立即与债务方所在地工商银行联系,由原债权方、债务方及接收债权的工商银行共同签定“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协议书”(见附件一)。签订协议书与签署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原债权方如属于人民银行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在签订协议时,须将人民银行的委托协议或委托书作为协议附件,或由委托贷款的人民银行出具该笔委托贷款的详细说明作为协议附件;也可由委托贷款的人民银行与受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取消委托关系,人民银行作为该笔贷款债权人直接与债务方、接受债权的工商银行签署协议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