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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
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1999]812号 1999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税收工作成果,做好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现将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经研究,除在税收会计报表部分作必要的项目增删,2000年全国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不再作其他修订调整,其月报、季报、年报表的名称、种类和表式与1999年相同。
  2000年税收会计报表中的《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表式附后)须作如下项目增删调整:
  (一)取消《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1.增值税”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退税”项目和“2.消费税”下的“一般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消费税退税”项目。国内消费税下的明细项目取消后,其“(1)国内消费税”项目的填报口径及入库级次与原“一般消费税”项目完全相同。
  (二)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1)国内增值税”的“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下增设“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以反映税务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退库。
  (三)在《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纵表头“二、其他收入”下分别增设“4、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原“4、其他”改为“5、其他)”,以集中反映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的各种行为罚款收入。国家税务局征收入库的行为罚款收入为中央级收入,地方税务局征收入库的行为罚款收入为地方级收入。
  二、关于报表编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2000年税收会统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各地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9]646号)、《关于编报1999年税收会统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9]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填报口径参照新下发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1999年版)。同时,补充和进一步明确填报口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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