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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报融资中心被海南发展银行拖欠资金情况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报融资中心
被海南发展银行拖欠资金情况的通知
(银货政[1999]1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清收融资中心逾期资金工作小组:
  为做好清收被海南发展银行拖欠的逾期资金工作,请各地把融资中心(含办事处、原资金市场)被海南发展银行拖欠资金余额情况进行逐户统计,于1999年11月29日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以正式文件上报总行(具体格式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将融资中心对海南发展银行的拆借资金以融资中心及其办事处成立前后为界进行区分为:①1993年融资中心(含办事)处成立后对海南发展银行的拆借资金②1993年前原资金市场对海南发展银行的拆借资金。
  融资中心对海南发展银行的拆借数字包括了其收购的5家关闭信用社的数字:海口市人民城市信用社合作社、琼山府城城市信用合作社、琼山金海城市信用合作社、昌江信宇城市信用合作社、文昌文城城市信用合作社。
  二、各地务必认真、实事求是作好上报工作。债权债务各方须列出其名称全称。一家拆出资金机构对一家拆入资金机构有多笔拆借资金的、可将该笔拆借资金按本、利分别加总、不必逐笔列出。各地本次上报的各项数字如与各自上报的“融资中心(含办事处、原资金市场)逾期拆借资金月报表”有关数字有出入,须以正式文件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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