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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骆新都、王永明在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骆新都、王永明在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1999]36号 1999年12月2日)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骆新都、王永明两同志任职的请示》(南基[1999]10号)收悉,根据《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及我会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骆新都、王永明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同意骆新都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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