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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
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9]223号 1999年1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动全国税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经 1999年全国税务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试行中及时向总局办公厅反馈意见,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附件: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实现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领导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的重要职责,是各级办公厅(室)的重要工作。督促检查工作开展的状况,是检验办公厅(室)整体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是衡量办公厅(室)工作水平和职能发挥程度的重要方面。
  第四条 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督查工作任务: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家税务总局等领导机关有关指示、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税务机关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及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有关税收业务工作执行情况;
  (五)上级和本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凡列为督查的事项,均应按督查立项、拟办、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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