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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询问因不可抗力要求延期的规定函》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询问因不可抗力要求延期的规定函》的答复
(商标律[1995]53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你所2月13日来函及所附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询问因不可抗力要求延期规定》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日本神户地震灾区的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间就有关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撤销商标复审、异议答辩、申请补证、审查修改补证等有关事宜不能做出反应的,在受灾期限中止,待灾区秩序恢复正常后可顺延。但对有相对人的异议案件,如商标异议和注册商标争议等案件的期限不能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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