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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批复
(商标管[1994]234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工商函字〔1994〕270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非印刷体,可不作为《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项所述的行为,法律不予禁止。
  二、由于汉字的真草隶篆字体很多,特别是有人利用不规范的字体,故意模仿他人注册商标字体与字形,应予禁止。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相同近似的,应按照商标侵权严肃查处。
  三、在商标管理环节中,判定他人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仍以其核准注册的印刷体商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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