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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对膏药、胶剂、软膏剂、凝胶剂、眼膏剂、栓剂、气雾剂等制剂可直接采用30℃±2℃、RH65%±5%的条件进行试验。
  对温度敏感药物(需在4-8℃冷藏保存)的加速试验可在25℃±2℃、RH60%±5%条件下同法进行。需要冷冻保存的药品可不进行加速试验。
  (三)长期试验
  长期试验是在接近药品的实际贮存条件下进行的稳定性试验,建议在25℃±2℃、RH60%±10%条件下,分别于0、3、6、9、12、18个月取样检测,也可在常温条件下进行。对温度特别敏感药物的长期试验可在6℃±2℃条件下进行试验,取样时间点同上。
  (四)药品上市后的稳定性考察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应在药品获准生产上市后,采用实际生产规模的药品进行留样观察,以考察上市药品的稳定性。根据考察结果,对包装、贮存条件进行进一步的确认或改进,并进一步确定有效期。

  四、稳定性研究要求与结果评价
  (一)稳定性研究要求
  稳定性研究的内容应根据注册申请的分类以及药品的具体情况,围绕稳定性研究的目的(如确定处方工艺、包装材料、贮存条件和制定有效期),进行设计和开展工作。
  1.新药
  对于申报临床研究的新药,应提供符合临床研究要求的稳定性研究资料,一般情况下,应提供至少6个月的长期试验考察资料和6个月的加速试验资料。有效成份及其制剂还需提供影响因素试验资料。
  对于申请生产的新药,应提供全部已完成的长期试验数据,一般情况下,应包括加速试验6个月和长期试验18个月以上的研究数据,以确定申报注册药品的实际有效期。
  2.已有国家标准药品
  已有国家标准品种的注册申请,一般情况下,应提供6个月的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资料。有关研究可参考“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控制研究的指导原则”。
  3.其他
  药品在获得上市批准后,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申请改变制备工艺、处方组成、规格、包装材料等,原则上应进行相应的稳定性研究,以考察变更后药品的稳定性趋势。必要时应与变更前的稳定性研究资料进行对比,以评价变更的合理性,确认变更后药品的包装、贮存条件和有效期。
  以下是部分补充申请及其相应稳定性资料的要求。
  (1) 改变生产工艺
  应提供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试验资料。
  (2) 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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