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荐的正式文件;
2、《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附件1),应先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完整填报,再打印表格加盖公章;
3、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附件2),单独装订成册。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中,农资类流通企业比例不超过15%。东部地区农资农家店建设规划所占比重严格控制在20%以下,其他地区控制在30%以下。
(四)批复规划
商务部接到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承办企业材料后,及时办理完当年承办企业的核准事宜,对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县市不再另行批复。
(五)项目验收
2007年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
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6〕129号)精神,系统地制定相应操作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标识管理规定。对承办企业建设的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严禁使用“万村千乡”或“商务部”字样及相关图案。对取消资格的承办企业及农家店,要及时收回标识牌。对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盗用上述标识及字样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二)完善项目统计制度。2007年各地要建立工作进展统计制度、工作效益统计制度和工作落实情况统计制度三项统计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统计,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商务部把信息报送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工作的重要标准。
(三)制定实施细则。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商务部备案。
附件:1.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
2.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
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1
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