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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3)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验;
  (4)制定了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5)与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的承诺书;
  (6)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登记。
  2、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2)2006年农资类产品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经营品种两大类以上且单品数量不少于50个;
  (3)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不少于30辆;
  (4)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验,已经发展农资连锁店不少于100个;
  (5)制定了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6)与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承诺书;
  (7)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登记。
  3、第三方物流企业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总资产8000万元以上,2006年配送额2亿元以上;
  (2)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不少于30辆;
  (3)已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立商品配送业务。
  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
  流通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自愿提出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申请,提出拟实施的地区及拟建设的农家店数量,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并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资经营企业应提交100个以上已发展农资连锁店的名单;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准入条件专项审计报告;
  4、配送中心竣工备案证及配送车辆登记证;
  5、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资格审查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审定承办企业资格,提出本地区拟推荐的承办企业名单。
  (三)提交规划
  2007年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县市全面推进,乡村扩大覆盖”的原则制定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即转变试点推进方式,在全国所有具备条件的县市,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全面推开;同时鼓励承办企业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和行政村建店。实施规划要符合当地农村市场建设的实际,提出的农家店建设数量要切实可行,并于2007年3月31日前向商务部报送有关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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