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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5号--关于批准对龙游发糕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5号)


关于批准对龙游发糕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龙游发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龙游发糕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龙游发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龙游发糕”地域范围的函》(龙政函[2005]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浙江省龙游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辅材料。

  1. 大米:符合GB 1354-1986的一级标准。

  2. 白砂糖:符合GB 317-1998的质量标准。

  3. 肥猪肉:来自金华市、衢州市两地,并经来源地动物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厚膘、色洁白。

  4. 酒酿:用当地传统的米酒曲按龙游米酒制作工艺酿制。

  5. 水:质量符合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要求pH值6.5至7.2 mg/L,铁≤0.2 mg/L,硬度≤100mg/L。

  6. 粽箬:选择本县海拔800米以上的龙南山区,时间在每年的6至8月间采摘。采摘的粽箬符合质地柔软,无虫伤、卷曲,无公害的要求。

  (二)工艺控制。

  1. 绞肥肉:先剔除油脂中瘦肉、皮筋等不能使用部分,后先切成条状,再经绞肉机绞细。

  2. 水浸:将大米倒入干净水池内,秋冬季用用符合GB 5749-1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浸5至7天,春夏季浸水2至4天,同时做到每天换水。

  3. 淋洗:用符合GB 5749-1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冲淋,不能有泔水异味。

  4. 磨粉:把粳米、糯米用磨粉机磨成细浆或细粉。

  5. 脱水:细浆用140粉袋进行脱水,使粉含水率15%左右。

  6. 搅拌:将粳米粉、猪油、白糖、酒酯按配方要求混合,搅拌成浆糊状。

  7. 灌笼:根据发糕规格大小,用容器将拌好原料装入蒸笼。

  8. 发酵:冬季气温低时,将灌好原料的蒸笼叠放在蒸汽灶上加热3至4分钟,进行拖酵(其它季节不需拖酵)。蒸笼进入温房发酵,使发糕料出现细密针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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