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2004〕35号)确定的分工原则,进一步细化落实我省相关部门的食品生产监管职责。
(一)对列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目录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二)对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三)餐饮业、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消费的行为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及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各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行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和查处职责时,要加强配合,互通信息,通力合作。对于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查处。
二、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促进发展,逐步实施”的原则,对暂未取得许可资格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实行有条件准许。
工商部门在查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时,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引导和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那些根本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又拒绝整改或故意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对证照齐全但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审查细则要求的,由省级质监部门制订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县级质监部门依据基本要求,结合当地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产品种类和产品特性,制定出台各类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审查规则并报市级质监部门备案。县级质监部门依据审查规则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组织审查,确认小企业小作坊达到基本要求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限期经营。小企业小作坊在限期经营期间要向社会做出食品质量安全及限区域销售承诺。
对于达不到审查规则要求的,县级质监部门要会同乡级政府监督其整改提高。对于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县级质监部门要及时通报工商、卫生部门,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卫生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三、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基层政府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