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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微生物、实验材料及其他检疫物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微生物、实验材料及其他检疫物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6]981号)


各直属分支局:
  近年来,国际上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形势日益严峻。为防止重大疫病疫情传入传出我国,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和我国优质农产品卫生质量及检验检疫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微生物(包含菌种、毒种等,下同)、实验材料(实验动物、鸡胚等,下同)及其他检疫物(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下同)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微生物、实验材料及其他检疫物的入境检疫许可证管理工作。
  进口动物病原体(包括用于动物的治疗、预防、诊断、研究的病原微生物,下同)、实验材料和其他检疫物时,进口单位或代理人须依法办理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各局要在办理进境许可初审时,要对进口单位或代理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
  针对除动物病原体以外的其他微生物(包括用于人的治疗预防、诊断、研究的微生物和用于环保等领域的微生物)的进境,各直属局要严格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83号令)及补充通知,办理卫生检疫许可。
  二、出口动物病原体、实验材料及其他检疫物时,各局要认真审查申请出口单位或代理人提交的国内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实施检疫,以严格控制动物病原体等物品的出境。其他微生物进出境时,各局要做好卫生检疫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管工作。
  三、在开展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和相关研究工作中,各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并做好样品的采集、运送、保存、处理、检测以及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生物安全措施,加强对实验材料的管理,做好相关检疫和实验室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工作,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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