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所属技术机构承担建设的国家质检中心进行指导和日常管理,督促、协调各中心按总局要求进行建设与发展,受总局委托,受理异议和投诉,并指导整改。
第十六条 专家组负责开展现场调查评估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与评定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有序开展国家质检总局规划内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评定验收工作,确保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在技术装备、人员水平、质量管理、检测能力等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确保评定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努力构建科学高效、反应迅速的检验检疫技术支撑体系,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以及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对国家质检总局规划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能力建设和评定验收工作。满足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要求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经所在直属局推荐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规划,列入总局规划后方可申请开展评定验收。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能力建设和评定验收工作,并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和验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基本要求
第五条 管理水平。
(一)实验室应按照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建立良好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已经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二)实验室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重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条 人员情况。
(一)实验室技术领衔者应为同类专业系统内知名专家,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全国技术领先水平,在系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二)实验室有能够承担和指导全国相关领域检验检疫技术执法把关、解决疑难问题的技术人员和技术能力,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全国技术领先水平和优势。
(三)实验室有熟悉同类产品(专业)国际标准及先进国家标准、规范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人员层次结构合理,满足作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所承担工作和任务的需要。
第七条 仪器设备。
应根据《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指南》配备满足同类产品(专业)检验检疫要求所必需的仪器及配套设备。仪器及配套设备应保持良好的性能状态:
有较齐全的供确证或验证使用的仪器设备。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应在系统内保持领先水平、
第八条 环境与设施。
(一)应满足承担同类产品(专业)检验检疫任务、组织人员培训、组织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活动、研究开发新的检验检疫方法的需要。
(二)应满足作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所承担的其他工作和任务的需要。
(三)应有充足的发展空间和条件。
第九条 技术能力。
(一)实验室应具备同类产品(专业)的齐全的检测能力,能够承担法定检验要求的全部检测项目。
(二)应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标准制定能力,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国际或国内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力。
(三)应建立和实施参加国际或国内权威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活动的制度和措施,参加的项目应取得良好成绩。
(四)应有能力承担组织检验检疫系统或全国性的能力验证活动和比对试验,有能力承担全国系统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员培训工作。
(五)应具备较强的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技术实力,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十条 信息收集。
实验室应有配套的本专业检测技术情报收集系统,已开展了相关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信息、动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有能力为检验检疫的工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交流与合作。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具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条件,有能力派员到国外交流、合作和技术谈判,能够将本领域国际先进检测技术和项目引进国内,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到检验检疫工作中。
(二)国内交流与合作:与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良好的检、学、研合作机制,共同研发新项目、新技术,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认同。当地政府与所在局有良好的协调机制,在该实验室的硬件投入上有直接支持或倾斜鼓励政策。
(二)保持一定的财政连续投入水平。所在局投入到该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人员培训经费应能满足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有良好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机制。实验室主要技术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并能够根据需要适时补充所需优秀人才;有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的良好机制和中长期计划;有鼓励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的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检测业务量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辖区同类产品(专业)检验检疫业务量占全国总量的比重应居于全国前列;
(二)本辖区同类产品(专业)生产企业或外贸贮运企业应在全国产业规划中或外资投入规模位居全国前列;
(三)实验室的同类产品(专业)检测量位居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前列。
第十四条 交通条件。
实验室所在城市的交通应较便利。
第三章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评定验收
第十五条 评定验收申请。
凡已列入规划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经按本指南第二章要求自查合格,由所在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推荐,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评定验收申请的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商总局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组,下达验收通知。总局根据拟验收实验室的规模、业务实际和就近安排的原则,确定验收组成员。被验收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检验检疫系统的专家及其他需回避人员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
第十七条 现场审核验收。
(一)现场审核验收前,验收组组长应制定现场审核验收工作计划。
(二)现场审核验收应针对本指南第二章要求逐条进行,一般采取查阅有关资料、座谈、抽查检验检测报告、跟踪检验检测过程、观察仪器设备操作过程、问询考核相关人员等方式,并可采取电话问询、问卷调查、走访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和有关客户了解被验收实验室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