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