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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一)真实一致原则。评级人员应当核实评级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基础数据、指标口径、评级方法、评定标准的一致性;

  (二)独立客观原则。评级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不受发债主体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响;

  (三)审慎稳健原则。评级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特定行业和发债主体经营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动,全面审慎评估发债主体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券风险收益状况以及其他风险。

第一节 管理制度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信用评级议事规则和程序规定;

  (二)信用评级方法细则;

  (三)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四)评级人员操作规范;

  (五)尽职调查制度;

  (六)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

  (七)防火墙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

  (八)其他制度。

  第八条 信用评级部门应当至少由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信用评级专业人员应当具备金融知识和财务分析能力,主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明确工作职责,避免业务与其他部门交叉。信用评级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交易。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评级定义和符号体系,原则上分为投资级、投机级、违约级三个等级,每一等级分设若干档。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规范管理和使用评级信息,逐步完善评级信息数据库,持续积累违约事件、违约率、违约回收率、信用稳定性等信息和数据,并作为经营管理资源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分类整理相关原始资料、评级材料、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二节 基本流程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基本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调研访谈、初步评定、提交报告、跟踪评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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