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
(五)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出境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一)不按规定使用农用化学品的;
(二)周围有环境污染源的;
(三)包装厂的水果来源不明;
(四)包装厂内来源不同的水果混放,没有隔离防疫措施,难以区分;
(五)未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明有关信息或者加施标识的;
(六)包装厂检疫处理设施出现较大技术问题的;
(七)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国外关注的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八)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每年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考核不合格的果园、包装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
(一)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二)隐瞒或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三)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四)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建立稳定的供货与协作关系。包装厂应当要求果园加强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与防控工作,确保提供优质安全的水果货源。
注册登记果园对运往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以外的包装厂的出境水果,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产地供货证明,注明水果名称、数量及果园名称或注册登记编号等信息。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出境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
出境水果来自注册登记果园、包装厂的,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来自本辖区以外其他注册果园的,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水果产地供货证明;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来源果园、包装厂名称、地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