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
(二)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
(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或地区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集中组织推荐,获得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认可后,方可向有关国家输出水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有害生物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和监督管理。监测结果及监管情况作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避免和控制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应遵守相关法规标准,安全合理使用农用化学品,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我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化学品。
出境水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水果包装箱应当按照要求,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或者代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果园周围环境、水果生长状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果园有害生物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三)果园农用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四)果园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五)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三)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