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1号)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