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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禽蛋及其制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加强对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各局应要求生产企业加强入厂原料蛋的卫生控制,加强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和添加剂,建立和完善产品追溯制度,严格实施产品批次和标识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口禽蛋及其制品运输包装和货架销售包装必须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卫生注册登记号,养殖场名称、地址、备案号,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并在货架销售包装上加贴总局统一印制的直径20mm规格的激光防伪检验检疫标志,以便消费者识别和对问题的进行追溯。要加强对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把兽药和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作为检验监管工作的重点。对要求出具卫生证书的进口国家和地区应出具卫生证书,在卫生证书上应注明与货物包装相一致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卫生注册/登记号,养殖场名称、地址、备案号,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以确保货证相符。供港澳禽蛋及其制品从2007年1月1日起,须按附件2要求出具卫生证书。
  各局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及其备案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凡发现备案养殖场存放或使用我国、进口国(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未按规定使用药物、添加剂和饲料,发生重大疫病和安全卫生问题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生产企业收购非备案养殖场或养殖户禽蛋以及违规使用添加剂等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的,视情节暂停出口或取消其备案、注册登记资格。对含有违禁药物和添加剂的出口禽蛋及其制品一律依法监督销毁,并取消备案养殖场及对应生产企业的备案、注册登记资格,确保出口禽蛋及其制品质量安全。
  附件:1.出口禽蛋及其制品蛋禽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试行)
  2.供港澳禽蛋卫生证书内容(略)

  附件1:
  出口禽蛋及其制品蛋禽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试行)

  一、养殖规模。蛋鸡存栏量5000只以上,鸭、鹅、鹌鹑等禽类1000只以上。
  二、动物卫生。在过去6个月内,养殖场其半径50km范围内未发生申报性禽流感(NAI)、强致病性新城疫。
  三、环境设施。
  (一)养殖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不得有禽养殖场、集贸市场、家禽屠宰场,并有与外界隔离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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