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禽蛋及其制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6年11月29日 国质检食函[2006]93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确保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出口蛋禽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和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各局对辖区内已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口蛋禽养殖场(以下简称“备案养殖场”),要按照《出口禽蛋及其制品蛋禽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见附件1)进行一次拉网式清查,并对相关的注册登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清理;对新申请检验检疫备案的出口蛋禽养殖场,由对应的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由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按《要求》进行考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口禽蛋及其制品检验检疫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的禽蛋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蛋禽养殖场;异地备案须由两地直属局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密切协作,做好检验监管工作。
各局要在2006年12月20日前将清理后的备案养殖场及其对应的生产企业名单上报总局和认监委,总局和认监委将组成检查组赴各地对照上报名单进行检查,并在年底前统一在总局网站上公布。上报名单应包括备案养殖场名称、地址、备案号,对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号,养殖场及对应生产企业兽药及添加剂使用情况、月度/年度生产能力等信息。以后每季度第一周将新增或变更的备案养殖场和对应生产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报总局上网更新。未经总局上网公布的备案养殖场及对应的注册登记生产企业的产品不准出口。各局要参考备案养殖场和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检验放行出口禽蛋及其制品,以防止企业违规收购加工。
二、加强对备案养殖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局应要求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对备案养殖场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由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收购加工。要建立兽医巡回制度,配备专职兽医对备案养殖场的疫病控制、用药用料等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做好监管记录。专职兽医有权对养殖过程的异常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专职兽医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饲养场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疫病多发季节应适当增加监管频率,并实行年审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备案养殖场是否持续符合备案管理要求,药物和添加剂使用、记录情况,疫病防控情况、健康卫生状况,向生产企业供货情况,备案养殖场、生产企业月度/年度生产量与报检出口量是否相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