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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3.把45户重点监控煤矿企业和其它灾害突出、隐患严重的企业以及事故多发地区继续列为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监管部门监控的重点,并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各区域监察分局也要确定监控重点,组织开展重点监察。

  4.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和阶段安全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5.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

  (二) 落实"十二字"方针,继续深化瓦斯治理。

  不断深化瓦斯治理,继续强化监测监控,加大抽采力度,以利用促抽采,进一步遏制瓦斯事故。

  6.组织辖区内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以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先抽后采"的要求,完善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提高抽采利用率。

  7.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督促辖区内未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在2007年底前装备到位;继续推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控系统的联网,建立区域技术服务机构,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

  8.把煤矿机电管理尤其是供用电安全管理纳入瓦斯治理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煤矿与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协议,限期淘汰落后的、危及安全生产的供用电设备,并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

  9.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积极组织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落实30亿元国债补助资金及地方、企业配套资金的到位,发挥好国补资金的导向作用。

  (三) 落实"三年规划",深入推进整顿关闭。

  进一步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强力推进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管理强矿。

  10.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认真清理属于关闭范围的16种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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