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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八、调低系统收费标准,调动参与者通过系统办理业务的积极性
  支付系统业务收费标准是传导银行业支付结算服务收费价格的重要基准,是吸引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重要因素。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调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收费标准,将小额业务包的基准价格由5元/包调低至0.5元/包,同时下调单笔支付业务收费价格;启动业务收费返还机制,将借记业务收费按一定比率返还业务回执发起行;取消高峰时段的加收费比率;逐步实现对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公益性支付的免费政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的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的规定。对于尚未明确政府指导价格的业务,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确定。
  九、引入激励机制,推动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发展
  为充分调动各参与者、系统运行者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积极性,推动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发展,人民银行将建立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考评机制。人民银行总行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量进行统计和通报,对一定期限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笔数超过一定数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收费优惠。人民银行总行将把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和业务宣传组织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十、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大小额支付系统是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两个主要应用系统,其安全稳定运行直接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以及公众对支付系统的信心,必须加强运行管理,完善运行维护机制,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支付系统各级运行部门要认真落实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切实履行中央银行对社会服务的承诺;严格系统运行巡检制度,定期对支付系统的主、备机及运行环境进行检查,确保系统主备设备在故障情况下可自动切换运行;坚持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应定期向上级运行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建立和完善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系统的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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