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要将技术标准战略贯穿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带动相关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试验验证,以及与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相关的重要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数据、计量、检验、检疫、检测设备与方法等的研究和改进。
第六条 各类科技计划应根据本计划的目标与功能定位,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有重点地支持能带动形成重要技术标准的相关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七条 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科技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时,应征求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关于技术标准发展的意见,征求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技术联盟及标准联盟等行业组织和有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相关技术标准意见。
第八条 对具有以下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可根据相应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在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
1.有助于形成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公益性技术标准;
2.有助于重要技术标准形成国际标准;
3.有助于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形成技术标准;
4.有助于形成显著提高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标准;
5.有助于形成促进军民一体化的技术标准;
6.有助于形成我国重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技术标准。
第九条 涉及重要技术标准关键技术研究的项目,在立项时要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并将形成的技术标准作为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项目验收时,要对重要技术标准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继续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鼓励企业结合项目实施,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相关重要技术标准关键技术研究。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有望形成重要技术标准的,项目承担者在项目验收报告中提出后续技术标准相关研制的建议,在科技计划滚动立项时应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等社会各方面投入重要技术标准相关的关键技术研究,实现多元化投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