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每项记录应由负责该项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每一页还应由船长签字。对持有《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或本附则第7条所述证书的船舶,《货物记录簿》的记录应至少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写成。如果使用了船旗国的官方语言,则在出现争议或不一致时,应以此官方语言为准。
5 《货物记录簿》应存放于随时可以取来检查的地方,除了没有配备船员的被拖船只外,均应存放在船上。《货物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应保留3年。
6 当事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可对适用于本附则的任何船舶在港时上船检查《货物记录簿》,并可将该记录簿中的任何记录制成副本,也可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项记录的真实副本。凡经船长证明为船上《货物记录簿》中某项记录的真实副本者,将在任何法律诉讼中成为该项记录中所述事实的证据。主管当局根据本规定对《货物记录簿》的检查和复制核实无误的副本应尽速进行,不得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
第6章-港口国控制措施
第16条
控制措施
1 本公约每一当事国政府应指定或授权若干验船师执行本条的规定。验船师应按照本组织制定的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2 当本公约当事国政府指定或授权的验船师证明操作是按本附则要求进行的,或已同意免除预清洗,则该验船师应在《货物记录簿》作相应记录。
3 准予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的船长应确保该船已符合第13条和本条的规定,并且每当进行第15条所述的作业,均按该条填写《货物记录簿》。
4 装运X类物质的货舱,应按第13.6条的要求予以预清洗。这些操作应在《货物记录簿》作相应记录,并由本条第1款所述的检查员签注。
5 如果接收方政府认为对排出物中物质浓度进行测量将会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则该当事国可以接受相当于达到第13.6.3条要求浓度的替代程序,如果本条第1款中所述的验船师在《货物记录簿》内证明:
.1 液货舱、泵和管系均已排空;和
.2 已按本附则附录6的规定进行了预清洗;以及
.3 由这种预清洗所产生的洗舱水已排入接收设备,且该舱已排空。
6 在满足第13.4条其中一个条件的情况下,接收方政府可以应船长请求免除第13条适用的条款中所述的对该船的预清洗要求。
7 只有接收方政府可以对航行在现有公约其他当事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船舶给予本条第6款中所述的免除。如果给予此种免除,应在《货物记录簿》内作相应的记载,并由本条第1款所述的验船师签注。
8 如果液货卸载未按照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泵吸条件和本附则附录5进行,则可采取验船师满意的替代措施清除船上的液货残余物以达到第12条中规定的所适用的数量。相应记录应写进《货物记录簿》。
9 港口国监督的操作性要求
9.1 当船舶停靠在另一当事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有关主要的船上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当事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操作性要求的检查。
9.2 在本条第9.1款所述的情况下,该当事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才准其开航。
9.3 本公约第5条规定的港口国控制程序应适用于本条。
9.4 本条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限制当事国在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性要求方面进行控制的权利和义务。
第7章-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
第17条
船舶海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1 每艘准予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1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海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2 该应急计划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要求,并应以船长和驾驶员所用的工作语言写成。该计划至少应包括:
.1 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本公约第8章和议定书I要求的由船长或其他负责人员报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所遵循的程序;
.2 在发生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时应与之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
.3 在事故发生后由船上人员为减少或控制减少有毒液体物质所立即采取的措施的详细说明;
.4 在处理污染时与政府及地方当局协调船上行动的程序和船上联系人。
3 对本公约附则I第37条也适用的船舶,此计划可以与本公约附则I第37条所要求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结合使用。在此情况下,该计划的标题应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第8章-接收设备
第18条
接收设备和卸货站设施
1 本公约每一当事国政府,按照船舶使用港口、装卸站或修理港的需要,应确保如下接收设施的提供:
.1 船舶货物作业港、站应设有足够的设备,以接收船舶由于执行本附则而留待处理的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和含有该有毒物质残余物的混合物,并不得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迟;及
.2 从事NLS船修理的船舶修理港,应设有足够设备,以接收到达该港的船舶所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和混合物。
2 每一当事国政府,应确定在其领土内的每一货物装卸港、站和船舶修理港为执行本条第1款所配备的设备型式,并通知本组织。
3 其海岸线处于所规定的特殊区域边缘的本公约各当事国政府,应共同确定一个完成本条第1款所要求的日期和第13条有关该区域所适用条款的要求的生效日期,并应至少提前六个月把所确定的日期通知本组织。本组织应立即将该日期通知所有当事国。
4 本公约每一当事国政府应承担保证在卸货站提供设施,以便利在这些卸货站卸载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进行液货舱的扫舱作业。装卸站的货物软管及管系内由船上卸出有毒液体物质时所接收的这些物质不得回流到船上。
5 每一当事国应将对本条第1款所要求的设备或第3款所要求的设施宣称不足的任何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告知有关当事国。
附则II的附录
附录1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导则
根据GESAMP有害物质曲线图所反映的对物质性质的评定,货品的指定污染类别如下表所示:
┌──┬─────┬─────┬─────┬─────┬─────┬─────┬──┐
│规则│ A1生物 │ A2生物 │ B1急性 │ B2慢性 │D3对健康的│E2对海洋野│类别│
│ │ 积聚 │ 退化 │ 毒性 │ 毒性 │ 长期影响 │生生物及海│ │
│ │ │ │ │ │ │底生态环境│ │
│ │ │ │ │ │ │ 的影响 │ │
├──┼─────┼─────┼─────┼─────┼─────┼─────┼──┤
│ 1 │ │ │ ≥5 │ │ │ │ X │
├──┼─────┼─────┼─────┼─────┼─────┼─────┤ │
│ 2 │ ≥4 │ │ 4 │ │ │ │ │
├──┼─────┼─────┼─────┼─────┼─────┼─────┤ │
│ 3 │ │ NR │ 4 │ │ │ │ │
├──┼─────┼─────┼─────┼─────┼─────┼─────┤ │
│ 4 │ ≥4 │ NR │ │ │ CMRTNI │ │ │
├──┼─────┼─────┼─────┼─────┼─────┼─────┼──┤
│ 5 │ │ │ 4 │ │ │ │ Y │
├──┼─────┼─────┼─────┼─────┼─────┼─────┤ │
│ 6 │ │ │ 3 │ │ │ │ │
├──┼─────┼─────┼─────┼─────┼─────┼─────┤ │
│ 7 │ │ │ 2 │ │ │ │ │
├──┼─────┼─────┼─────┼─────┼─────┼─────┤ │
│ 8 │ ≥4 │ NR │ │ 非0 │ │ │ │
├──┼─────┼─────┼─────┼─────┼─────┼─────┤ │
│ 9 │ │ │ │ ≥1 │ │ │ │
├──┼─────┼─────┼─────┼─────┼─────┼─────┤ │
│ 10 │ │ │ │ │ │Fp、F或S │ │
│ │ │ │ │ │ │若非无机物│ │
├──┼─────┼─────┼─────┼─────┼─────┼─────┤ │
│ 11 │ │ │ │ │ CMRTNI │ │ │
├──┼─────┴─────┴─────┴─────┴─────┴─────┼──┤
│ 12 │ 任何不符合规则1至11以及13衡准的货品 │ Z │
├──┼───────────────────────────────────┼──┤
│ 13 │所有如下货品:A1栏中≤2;A2栏中为R;D3栏中为空白;E2栏中为非Fp、F或S( │ OS │
│ │如非有机物);以及在GESAMP有害物质曲线图中所有其他栏中为0(零)的货品 │ │
└──┴───────────────────────────────────┴──┘
修正的GESAMP有害物质评定程序缩略图例
┌──────────────────────────────────────────┐
│ A栏和B栏-水环境 │
├──┬──────────────────────┬────────────────┤
│ │ A │ B │
├──┼──────────────────────┼────────────────┤
│ │ 生物积聚和生物退化 │ 水生生物毒性 │
├──┼──────────────┬───────┼────────┬───────┤
│数字│ A1* │ A2* │ B1* │ B2* │
│比率│ 生物积聚 │ 生物退化 │ 急性毒性 │ 慢性毒性 │
├──┼───────┬──────┤ ├────────┼───────┤
│ │ Log Pow │ BCF │ │LC/EC/IC50(mg/l)│ NOCE (mg/l) │
├──┼───────┼──────┼───────┼────────┼───────┤
│ 0 │<1或>ca.7 │ 不可测量 │R:易生物退化 │ >1000 │ >1 │
│ │ │ │ │ │ │
├──┼───────┼──────┤NR:不易生 ├────────┼───────┤
│ 1 │ ≥1-<2 │ ≥1-<10 │物退化 │ >100-≤1000 │ >0.1-≤1 │
├──┼───────┼──────┤ ├────────┼───────┤
│ 2 │ ≥2-<3 │≥10-<100 │ │ >10-≤100 │>0.01-≤0.1 │
├──┼───────┼──────┤ ├────────┼───────┤
│ 3 │ ≥3->4 │≥100-<50 │ │ >1-≤10 │>0.001-≤0.01 │
│ │ │ 0 │ │ │ │
├──┼───────┼──────┤ ├────────┼───────┤
│ 4 │ ≥4-<5 │≥500-<40 │ │ >0.1-≤1 │ ≤0.001 │
│ │ │ 00 │ │ │ │
├──┼───────┼──────┤ ├────────┼───────┤
│ 5 │ ≥5 │ ≥4000 │ │ >0.01-≤0.1 │ │
├──┼───────┴──────┴───────┼────────┤ │
│ 6 │ │ ≤0.01 │ │
└──┴──────────────────────┴────────┴───────┘
┌──────────────────────────────────────────┐
│ C栏和D栏-人类健康(对哺乳动物的有毒影响) │
├──┬─────────┬─────────┬──┬────────────────┤
│ │ │ C │ │ D │
├──┼─────────┴─────────┴──┼────────────────┤
│ │ 急性哺乳动物毒性 │ 刺激、腐蚀及长期健康影响 │
├──┼────┬─────────┬───────┼──────┬───┬─────┤
│数字│ C1 │ C2 │ C3 │ D1 │ D2 │ D3* │
│比率│口服毒性│ 皮肤接触毒性 │ 吸入毒性 │皮肤刺激和腐│眼睛刺│长期健康影│
│ │LD50(mg/│ LD50(mg/kg) │ LC50(mg/l) │ 蚀 │激和腐│ 响 │
│ │ kg) │ │ │ │ 蚀 │ │
├──┼────┼─────────┼───────┼──────┼───┼─────┤
│ 0 │>2000 │ >2000 │ >20 │ 非刺激 │非刺激│C-致癌 │
├──┼────┼─────────┼───────┼──────┼───┤M-突变 │
│ 1 │>300- │ >1000-≤2000 │ >10-≤20 │ 中等刺激 │中等刺│R-生殖中毒│
│ │ ≤2000 │ │ │ │ 激 │S-导致过敏│
├──┼────┼─────────┼───────┼──────┼───┤A-吸入有害│
│ 2 │>50- │ >200-≤1000 │ >2-≤10 │ 刺激 │ 刺激 │物 │
│ │ ≤300 │ │ │ │ │T-目标器官│
├──┼────┼─────────┼───────┼──────┼───┤系统中毒 │
│ 3 │>5-≤50 │ >50-≤200 │ >0.5-≤2 │3强刺激或腐 │强刺激│L-肺部损害│
│ │ │ │ │蚀 │ │N-神经中毒│
│ │ │ │ │3ACorr. (≤4│ │I-免疫系统│
│ │ │ │ │hr) │ │中毒 │
│ │ │ │ │3BCorr. (≤1│ │ │
│ │ │ │ │hr) │ │ │
│ │ │ │ │3CCorr. (≤3│ │ │
│ │ │ │ │hr) │ │ │
│ │ │ │ │ │ │ │
├──┼────┼─────────┼───────┼──────┴───┴─────┤
│ 4 │ ≤5 │ ≤50 │ ≤0.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