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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终裁公告

  (4)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为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称为Potato Starch;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主要用于食品、医药、石油化工、造纸、纺织、饲料、发酵、铸造、建材等各工业领域。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被调查产品范围中对被调查产品理化指标的描述,本案被调查产品应达到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未达到该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产品不属于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查机关对国内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产品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显示:
  1、国内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相同,均具有高白度、高透明度、高粘度、低糊化温度、高聚合度、低蛋白、低脂肪残留量、低酸性及良好的成膜性、抗凝沉性等特性。
  2、国内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相同,均为马铃薯(土豆)。
  3、国内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相同,主要为:原料清洗→粉碎→汁水、蛋白分离→纤维与淀粉乳分离→淀粉乳洗涤、提纯→脱水→干燥→成品包装等工序。
  国内生产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相同,包括除草、除石机及清洗机、锉磨机、脱汁旋流器组或卧式离心机、离心筛组,精制旋流器组或立式离心机组,真空吸滤机或刮刀离心机,气流干燥机组等设备。
  4、国内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相同,均可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石油化工、造纸、纺织、饲料、发酵、铸造、建材等工业领域。
  5、国内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某一地域独家代理销售等形式销售。客户群体相同,而且有些客户既使用被调查进口产品也使用国内同类产品。
  综上所述,国内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依法对本案7家申请企业和10家支持企业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国内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
  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2006年4月14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申请人资格的评论意见。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提出,2005年中国国内马铃薯淀粉的总产量不应是12.5万吨,根据其所获得的信息,2005年中国国内马铃薯淀粉的总产量应为29.8万吨,国内申请企业的马铃薯淀粉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过低,因此不能够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初裁后,在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对初裁的评论意见中,再次提出了对中国国内总产量数据及部分国内生产企业的产品及产量情况的质疑。
  调查机关充分重视了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提出的意见,对此进行了核实。证据显示,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所提供的29.8万吨马铃薯淀粉全国总产量的数据中不仅包括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而且还包括未达到被调查产品理化指标要求,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的其他马铃薯淀粉产品的产量和其他淀粉如变性淀粉、红薯淀粉、土豆全粉等生产企业的产量。而由申请人提供的12.5万吨马铃薯淀粉全国总产量的数据是指国内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即达到被调查产品理化指标标准的国内马铃薯淀粉的总产量。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由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对此证据材料再次进行了多方面的核实。
  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的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国内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的经济指标数据可以代表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并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认定如下: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荷兰艾维贝公司及德国艾维贝工厂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工厂的生产销售情况,认定德国艾维贝工厂仅负责生产,实质上为荷兰艾维贝公司的一个生产部门,调查机关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将两个公司合并计算。调查机关进一步调查了荷兰艾维贝公司提交的销售数据,认定其中同时包括销售荷兰艾维贝公司自己产品的数据以及销售德国艾维贝工厂生产产品的数据。在终裁中,调查机关维持初裁时的认定,继续依据荷兰艾维贝公司填报的数据进行计算,并将德国艾维贝工厂作为荷兰艾维贝公司的一个生产部门合并认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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