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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各级党政领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探索建立保障责任落实、客观评价工作水平、有利于调动基层积极性的考核评估机制,促进考核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要纳入各地区的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发挥公众评价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第二节 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体系和综合治理机制


  建立部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人口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及与人口发展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时向计划生育家庭适当倾斜。明确各部门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建立区域间人口发展合作与交流制度,形成部门联手、区域合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局面。

第三节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免费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法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服务网络和队伍建设所需经费落实到位。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全国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加大对经济欠发达、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肃查处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节 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对任务完成情况实行绩效考核。完善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机制。加强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队伍职业道德和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总结先进经验与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继续开展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的活动。发挥“中华人口奖”的激励作用,鼓励人口发展领域的综合管理和研究创新。
  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管理服务队伍。探索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形成以职业教育为基础、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主体的终身教育网络。重点加强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和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技术培训。优化技术服务人才结构,不断提高医学、心理学、公共卫生学、社会工作学等专业人才比例。对队伍进行职业分类,制定职业标准和相应的考核评估指标。加强职业教育教材、师资队伍和基地网络建设。建立相关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任职资格评定体系。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养老保险。

第五节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建立衔接统一的层级规划体系。本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根据《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和本规划,制定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按年度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落实,不得突破。
  建立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和民主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测、评估、督导和工程项目动态跟踪及实施效果评估。建立规划中期和末期评估制度,根据变化情况,对规划适时修订和完善。充分发挥人口专家委员会和科技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规划和工程项目的前期研究、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增强规划实施及修编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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