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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构建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加快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发挥国家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机构在科技创新中的龙头作用,发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机构在应用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推广、指导基层技术服务等方面的骨干作用。加强科技基地建设,新建一批部委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引导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充分发挥传统中医药优势,运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新材料技术的最新成果,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重点课题的联合攻关。加大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研究和评估力度,加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研发一批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关键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使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制定和实施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投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创新产业发展机制,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

第六节 加强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全面实施《“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加强县级服务机构改造、扩建,在中西部地区建设一批计划生育中心乡(镇)服务机构。在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县(市、区)普遍配备和有计划地更新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并配备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技术服务所必须的手术和检查筛选设备。形成以县级服务站为龙头、乡(镇)中心服务站为骨干、普通乡(镇)服务站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人口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制定省和地(市)级避孕药具管理站建设的国家标准,建立便捷、高效的避孕药具配送系统。
  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面向群众的宣传、咨询和指导,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开展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和出生缺陷孕前风险评估,鼓励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制定出生缺陷干预实施指南和服务规范,做好优生检查、孕期服务。建立和完善病残儿医学鉴定报告制度。开展避孕指导、孕前咨询、随访转诊,有条件的社区为病残儿家庭提供优生咨询和指导,并做好孕期服务。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继续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加强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评估。积极实施妇科病普查防治工作,逐步建立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加强生殖道感染干预。面向育龄群众开展旨在增强生殖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的科普知识教育。开展全民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普及教育、咨询服务和安全套推广活动。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规范化管理,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资格认证。

第七节 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体制,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按照常住人口规模配备专(兼)职管理与服务人员。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流入地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社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体系。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区域协作制度和部门合作制度。大力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大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项维权活动。

第八节 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提高农村人口生活质量


  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家庭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家庭的生育质量、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为主线,促进农村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的生育文明、权利保障、能力发展和福利改善。大力开展小康生活、人口健康、人口文化、社会保障和民主建设方面的促进工作。建立和完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的采集、传播与反馈。加强农村人口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社会新风尚。开展农村人口健康促进活动,促进家庭幸福。动员、组织群众参加多方面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群众就业能力。开展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培训服务,增强农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第九节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创新社区管理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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