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在京用地预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地〔2006〕51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的要求,为维护中央单位在京用地合法权益,推动中央单位在京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规范中央单位在京用地规划、利用和处置工作,制定了《中央单位在京用地预登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在预登记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央单位在京用地预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单位在京用地权属管理,规范中央单位在京用地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和处置,推动中央单位在京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维护中央单位在京用地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归口管理的中央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具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含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中央企事业等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 中央单位在京用地预登记以下(简称预登记)是国管局对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中央单位的在京用地来源、土地使用权人、坐落位置、面积、用途及地上物状况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发《中央单位在京用地预登记证》的管理工作。
中央单位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与土地有关的规划利用、资产处置和权属纠纷调处时必须提供《中央单位在京用地预登记证》;拒不提供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
第四条 国管局是预登记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和检查预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