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前主体资格是否存续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前主体资格是否存续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企指字[19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第九条“在吊销营业执照前,企业的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仍然存续”是否相矛盾的问题请示我局,现就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执行意见》第九条“在吊销营业执照前,企业的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仍然存续”是指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不具备法人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其作为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但未参加年检或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或经营单位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并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