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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八条 对存储介质形式的文档,应当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第五十九条 严格运行文档查阅、借用登记制度,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运行文档。
  第六十条 影像交换系统应用软件开发文档保存期限为该应用软件停止使用后5年;其他运行文档应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
  第六十一条 废弃或过期的运行文档应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销毁处理。

第九章 故障处理

  第六十二条 前置机或分中心发生系统故障时,运行部门应当遵循“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尽快恢复运行,优先保障支付系统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前置机发生系统故障应向清算中心报告,分中心发生系统故障清算中心应向清算总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总中心发生系统重大故障,清算总中心应及时处置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影像交换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
  (一)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有明确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
  第六十五条 影像交换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常规故障时,由系统维护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影像交换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非常规故障,操作人员应当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并将故障现象报主管人员,由主管人员依据故障程度逐级上报,同时由系统维护员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不能排除的,应当请求技术支持或经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十七条 清算总中心应当组织、协调外部资源对分中心提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第六十八条 当影像交换系统发生故障时,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相互配合、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应当做好故障现象、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并提交故障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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