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影像业务信息和账户信息。
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备份后,将数据删除。
第四十八条 总中心、分中心和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时,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两名以上系统维护员共同实施,详细记录;事后由业务主管及时核对业务数据,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章 机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影像交换系统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机房管理、门禁系统管理和进出审批登记等相关制度。
第五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五十二条 影像交换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 影像交换系统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填写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五十四条 影像交换系统机房应配备适量的传真机、程控电话、拨号备份线路,以满足系统运行需要。
第八章 文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影像交换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等。
第五十六条 指定专人负责文档的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运行文档须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