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对总中心、分中心和前置机的影像交换系统应用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对系统主机、网络和存储等主要设备的硬件进行升级、更换和维修,对软件进行版本升级、配置参数调整等,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分中心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清算中心应当事先向清算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记录变更过程,并向清算总中心反馈变更过程和执行结果。
前置机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其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事先向清算中心报备。
第三十条 清算总中心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设置影像交换系统总中心或分中心的停运或启运状态,但须至少提前3个系统工作日通知所有清算中心和前置机运行部门。
第三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第三十二条 需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维护记录。
第三十三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影像交换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并记录备查。
第三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对清算中心应当定期进行运行维护情况的检查,并记录备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影像交换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为保证业务及证书的安全性,相关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三十六条 操作人员在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