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影像交换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清算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影像交换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清算总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调整影像交换系统运行时间,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
分中心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总中心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前置机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分中心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第二十二条 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操作下列事项:
(一)设置前置机的业务权限;
(二)设置业务金额上限;
(三)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四)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
第二十三条 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时间应当根据岗位要求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各岗位人员发现未按时登录、报文丢失、支票回执销记异常、日终对账信息无法下载、日切通知丢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进行维护;清算中心可根据需要向前置机运行部门提供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
清算中心及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第二十五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前置机运行部门应及时处理各待办业务事项,保证日切前当日待办业务全部处理完成。
第二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运行部门应对提出支票业务报文的回执、查询查复、止付申请及应答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中心、分中心和前置机的维护部门应当制定影像交换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